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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0522执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农牧局与白虎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左后旗农牧业局,白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0522执1917号申请执行人科左后旗农牧业局,所在地址:科左后旗。法定代表人舍布格,局长。被执行人白虎,男,现住科左后旗。申请执行人科左后旗农牧业局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5)后非执字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裁定准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相关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奎审判员 何 伟审判员 佟宪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晴格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