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民初字第4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巫忠贵与蹇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忠贵,蹇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4995号原告:巫忠贵,女,194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告:蹇克强,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忠贵诉被告蹇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巫忠贵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巫忠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巫忠贵承担。审判员 徐 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睿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