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2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2242号原告:彭某某,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滁州市救助站零时工,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张德良,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打工,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杜宝安,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因案情复杂,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董立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石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