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继华与李文彬、王丽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继华,李文彬,王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林继华,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李文彬,男,1992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王丽金,女,1990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林继华与被执行人李文彬、王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95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2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林德生审判员 刘永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