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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徐茂根与余德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茂根,余德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732号原告徐茂根。被告余德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茂根与被告余德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茂根于2016年1月22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茂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茂根承担。审 判 长  高信仁代理审判员  杨毅峰人民陪审员  周辉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