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缪某某、李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缪某某,李甲,李乙,某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63-1号原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尹少华,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某某。被告李甲。被告李乙(曾用名李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某某。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缪某某、李甲、李乙、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李乙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缪某某、李乙的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进行保全,吕萍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某某房屋(合同编号:昌XXX)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吕萍所有的坐落于某某房屋(合同编号:昌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岚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