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2818号原告赵某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甄某某,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秀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