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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2818号原告赵某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甄某某,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秀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