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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杭州瓜山村经济合作社与彭长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瓜山村经济合作社,彭长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99号原告杭州瓜山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18号。法定代表人凌建明。委托代理人李勤、郭桂花(实习),浙江西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长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瓜山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彭长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瓜山村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瓜山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5338元,减半收取2669元,由原告杭州瓜山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周建利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樊晶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