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陈迪与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摩尔城管理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迪,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摩尔城管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迪。委托代理人:辛凤杰,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摩尔城管理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号。代表人:朱家俊,该公司行政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杨帆,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陈迪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陈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摩尔城管理分公司同意陈迪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迪申请撤回起诉,经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摩尔城管理分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陈迪撤回起诉;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继伟审判员 黎伟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舒 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