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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明英与王新军、李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英,王新军,李荣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844号原告李明英。委托代理人陈波,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新军。被告李荣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英与被告王新军、李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新军、李荣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新军、李荣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