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汪银根与邓国民、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银根,邓国民,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12-1号原告:汪银根。被告:邓国民。被告: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政七街28号财源大厦B座16楼。法定代表人:王香丽,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元月7日作出(2016)皖1021民初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因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缴纳900000元保证金,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毕向荣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