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2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戴玉洲与安徽省宁国市润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玉洲,安徽省宁国市润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796号申请执行人:戴玉洲,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润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宁国市梅林镇田村,组织机构代码76080177-5。法定代表人:吴泽润,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戴玉洲与安徽省宁国市润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宁民一初字第03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