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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桂英申请执行张宏伟、张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英,张宏伟,张铁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138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英,女。被执行人张宏伟,男。被执行人张铁刚,男。申请执行人张桂英与被执行人张宏伟、张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密商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张宏伟、张铁刚给付原告张桂英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2228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宏伟、张铁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张桂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英与被执行人张宏伟、张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宏伟于2016年1月12日给付20000元后,张桂英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商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