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3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德方长安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岳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德方长安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岳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263号原告: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权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婷婷,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德方长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华岳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德方长安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岳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47元减半收取6523.5元。审判员  刘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巨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