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37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XXX与梁博、路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梁博,路璐,胡晓明,刘亚菲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794-1号原告XXX,男,汉族。被告梁博,男。被告路璐,女,汉族。被告胡晓明,男。被告刘亚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梁博、路璐、胡晓明刘亚菲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记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