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武法与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杨武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异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75号。(以下简称南方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荣开,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武法,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武法与被执行人南方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南方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对本院的(2015)华蓥执字第426号案件不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1、申请人杨武法已满六十周岁,与异议人不再有劳动关系,异议人无义务为其支付伤残津贴,其要求异议人支付伤残津贴无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不适用本条例。2、杨武法与异议人自建立劳动关系起(2009年2月)至杨武法达到退休年龄至,异议人已为其缴纳了相应保险,是由于其自身原因,不能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责任不在异议人。3、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执行没有依据,贵院就受托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已完成,就应案结事了。据以上理由,异议人请求对(2015)华蓥执字第426号案件不予执行。异议人就此未提供证据。申请执行人就本案申请时提供了以下证据:华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6日对他诉请“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在2015年3月退休时按月领取1500元退休金至全国人均寿命78岁时止”的回复一份。经审查查明: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韶乳法民一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第二项是“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告南方公司应从2011年2月起直至原告杨武法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时止,按每月1011.19元(1685.33元/月×60%)支付伤残津贴给原告杨武法,伤残津贴的标准随国家政策规定调整”。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主动执行后委托本院执行该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应领取的伤残津贴已执行至申请执行人年满60周岁(杨武法生于1955年2月9日),其判决书所有判项均已执行完毕,并已结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再次申请执行该判决的第二项,申请事项为:继续执行2015年7月底以前的余款26805.19元。该案立案执行后,本院要求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该案判决的第二项作出解释,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对第二项作出说明,其内容为:“对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理解,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的规定,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是指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即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同时,华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执行人诉求的回复是:南方公司已为申请执行人缴纳了2009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据规定,申请执行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不足十五年,因此,申请执行人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年满60周岁以后,仍可自行选择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时,如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应补足差额。关于享受伤残津贴问题,申请执行人属工伤六级,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南方公司从2011年2月起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至申请人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时止。申请执行人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此应继续领取伤残津贴至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时止。本院认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未明确申请执行人工伤保险待遇丧失的时间,南方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年满60岁后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南方公司虽然已为申请执行人缴纳了2009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是依据规定,申请执行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不足十五年,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使申请执行人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责任在于异议人。关于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本院有该案的执行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审判长 王晓川审判员 李学科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海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