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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执他字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与新昌县奥力丰轴承有限公司、张燕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新昌县奥力丰轴承有限公司,张燕罗,吕浙伟,吕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他字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住所地新昌县。法定代表人丁望阳,行长。被执行人新昌县奥力丰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法定代表人张燕罗。被执行人张燕罗。被执行人吕浙伟。被执行人吕约梅。新昌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4)绍新执民字第113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与新昌县奥力丰轴承有限公司、张燕罗、吕约梅、吕浙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燕罗、吕约梅以涉案抵押财产系个人唯一住房为由拒绝腾退,当地法院执行难度较大,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报请将案件提级执行。为有利于案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昌县人民法院(2014)绍新商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新昌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李名良代理审判员  张硕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