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夷陵执字第003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姚春华与施向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春华,施向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第00382-2号申请执行人姚春华,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德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施向前,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梦莹(施向前妻子),女,住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22号3栋5单元502室。(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成浩,宜昌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施向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万元,并自2014年9月11���按月息2%承担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诉讼费14375元。被执行人施向前逾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用被执行人施向前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中南一路商业用房屋四套(房产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04007**号、0400763号、0400761号、03981**号,总面积165.62平方米)以拍卖保留价204.67万元抵偿(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确定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