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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夷陵执字第003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姚春华与施向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春华,施向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第00382-2号申请执行人姚春华,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德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施向前,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梦莹(施向前妻子),女,住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22号3栋5单元502室。(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成浩,宜昌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施向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万元,并自2014年9月11���按月息2%承担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诉讼费14375元。被执行人施向前逾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用被执行人施向前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中南一路商业用房屋四套(房产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04007**号、0400763号、0400761号、03981**号,总面积165.62平方米)以拍卖保留价204.67万元抵偿(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确定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