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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1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甲,被上诉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张某甲、张某乙系父子关系。张某甲共有三子二女,五名子女。张某乙系张某甲二儿子。2005年5月5日,张某甲、张某乙达成协议,约定“由张某乙为张某甲养老送终,500元以下医疗费由张某乙自行承担,500元以上部分由张某甲的三个儿子平均分担,张某甲的三间房屋归张某乙所有”。2012年,张某甲提起诉讼,要求其子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给付赡养费,经(2012)松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每人每月给付张某甲赡养费500元。2014年,张某甲再次起诉张某乙,在庭审中陈述“我想要赡养费雇人照顾我,不想要子女照顾,就要求增加赡养费”,要求张某乙每月增加赡养费4000元,经(2015)松对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某乙每月增加给付张某甲赡养费50元,该判决于2015年4月向张某甲、张某乙宣判,现已生效。根据前述两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赡养费数额,张某甲每月共可获得三个儿子给付的赡养费l550元。2015年6月30日,张某甲再次提起本次诉讼,要求张某乙每月给付设护工护理其生活的费用3500元。张某甲现独居生活,行动自如,生活可以自理。张某甲诉称:张某甲、张某乙系父子关系。张某甲共有三子二女,张某乙是二儿子。2005年春,张某乙以养老为名,扒掉张某甲三间房屋,扩建为三间砖房,骗取张某甲的家产、财物、粮、米,是对张某甲的侵权。2012年4月24日,张某乙把张某甲的粮、米、油扔在地上,砸坏水壶,张某甲阻止,张某乙打了张某甲一个耳光。至今达10年之久的粮补款、口粮田出租款,张某乙享用,至今仍在继续。2014年1月19日,张某甲生病,张某乙表兄弟作为中间人说和,张某甲把房屋钥匙交给张某乙,张某乙把张某甲接到他自己家后,开车到张某甲家,拿走房照、6000元钱、衣服、床单等物品,换了门锁。张某甲在张某乙家居住时,张某乙对张某甲进行虐待,不给吃饱饭、室内不让点灯,张某甲自己拿钱买饭吃。2014年4月2日,张某甲回到自己家中。2012年,张某甲曾起诉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要求三人给付赡养费,经法院调解,三人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张某甲现在已申请法院对张某丙和张某丁强制执行。张某甲不起诉两个女儿,因为她们家庭困难,大女儿有时来照顾张某甲。张某甲不同意与张某乙共同居住。自从前次法院判决后,张某甲的生活状态没有什么变化,仍然自己独居,自己照顾自己,身体也没有什么大变化,张某甲的大女儿来帮张某甲洗洗衣服。每个礼拜当天气好,没风时张某甲就骑自行车去对青山镇买馒头,有风时就乘班车去买,走路去不了。夏季,张某甲自己在房前种点蔬菜,因自己不会炒菜,每次用电饭锅上面热馒头,下面放点菜和油,一次就做好了。张某甲到法院是自己坐公交车来的,没有人陪伴。马上要到冬天了,张某甲现在没有煤,自己弄不了。张某甲身体多病,需要有人护理,否则无法生活。张某甲认为要么雇人护理,要么上老年公寓生活。经打听得知,个体养老院每月需要1000元-2000元不等,但要给押金。现张某甲起诉要求张某乙每月给付设护工护理生活的费用3500元。张某乙辩称:张某乙与张某甲系父子关系,是张某甲的二子。张某乙没有每月给付3500元的能力。张某甲现在独自居住在张某乙所建房中,自2012年10月起,张某甲不让张某乙与其共同居住。法院的调解书和判决书确定的赡养费张某乙都按期支付。另外,农村医疗保险费每年90元也是张某乙额外给张某甲缴纳。张某甲现在生活可以自理,若其认为自己不能自理,张某乙可以照顾他的生活。张某甲原有一处老房子。1998年发洪水时房子开裂、棚塌。2004年,张某甲和张某乙及张某乙的两个兄弟协商,确定张某甲的老房子归张某乙,张某乙负责对张某甲养老。张某甲如有病,500元以内的张某乙自己负担,500元以上的部分兄弟三人均担。张某甲与张某乙签订了协议,张某乙的两个兄弟未签字。2004年,张某乙将张某甲的老房子翻建,翻建手续是以张某乙名义办理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没有变更。2012年,张某甲一个邻居的房屋出卖了12万元,张某甲看房屋涨价了,就总挑张某乙各种毛病。2012年张某甲到法院起诉张某乙和其他两个儿子,经法院调解,三人每人每月给付张某甲赡养费500元。2013年冬天,张某乙的表哥给张某乙打电话,说冬天太冷,张某甲自己过不了,张某乙便将张某甲接回自己家中住了三个月,张某乙并未虐待张某甲。2014年4月1日,张某甲自己回家,后张某甲说张某乙拿了他的钱、衣物并报警,派出所也调查过此事,也不知到底丢没丢。张某乙认为,家庭承包地中含有张某甲1亩地,1亩地每年粮食补贴款80余元。在张某甲上次起诉张某乙要求增加赡养费的案件中,关于张某甲的承包地,张某乙提出要么把地给张某甲,要么每月给他加50元赡养费。后来法院判决张某乙每月给张某甲增加50元赡养费。关于房子,如果张某甲要张某乙翻建的房屋,张某乙同意给他,但要求张某甲给付张某乙翻建房屋的投入款。张某甲愿意在翻建房屋中居住多久都可以,如果张某甲需要张某乙照顾,张某乙就回来照顾张某甲。原审判决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审理。张某甲本次起诉,距离(2015)松对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生效仅两个多月,其生活状况、身体状况并未发生新的情况,张某甲此次起诉增加赡养费的理由是需要设立护工护理其生活,与前次起诉时要求增加赡养费的理由相同。综土,张某甲要求增加赡养费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某甲负担。张某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要求张某乙交还张某甲三间砖房的房产证;2、2012年,张某乙胁迫、强占张某甲宅基地建房200平方米,房屋的出租费应归张某甲;3、张某乙返还1.2亩土地11年粮补款;4、张某乙多次侵权、欺骗,不履行养老协议造成张某甲前列腺炎、关节炎、白内障、耳聋,身体多病,生活难以自理,张某乙赔偿张某甲每月3500元护理人员报酬。张某乙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经审查(2015)松对民初字第7号案开庭笔录中张某甲陈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与张某甲提起本次诉讼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被诉主体均是张某乙,且(2015)松对民初字第7号判决于2015年4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2015年6月29日,张某甲提起本案诉讼,在张某甲没举示能够证明前案发生法律效力后,其生活发生改变、出现新情况的证据,且又在本案庭审中自认“(2015)松对民初字第7号判决后,生活没有变化,还是独居,自己照顾自己,身体也没什么变化”的情况下,原审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兴华代理审判员  刘 春代理审判员  贾玉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春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