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执字第14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蒋增旭与四川良龙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增旭,四川良龙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1443-1号申请执行人蒋增旭,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四川良龙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周广碧,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金堂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6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65元、执行费3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良龙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3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易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