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2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311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93年9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贵均,赤水市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5年2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牟德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茂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