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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李桂娥与李大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娥,李大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50号原告李桂娥。被告李大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娥与被告李大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桂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瑞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利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