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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16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杭州凯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杭州利惠大药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凯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杭州利惠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644-1号原告:杭州凯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汉平。委托代理人:陈炳全。被告:杭州利惠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光烽。委托代理人:马建尧。原告杭州凯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利惠大药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向原告杭州凯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送达交费通知单,告知其预缴另一半案件受理费的金额及期限。但原告杭州凯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元(已交纳的诉讼费用的一半),由杭州凯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鲁 琳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人民陪审员 尉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好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