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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终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宝琴,王恩林,昂昂溪区公证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恩林、王宝琴等308户村民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30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恩林、王宝琴等308户村民。诉讼代表人王恩林,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诉讼代表人王宝琴,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诉人王恩林、王宝琴等308户村民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立民初字第6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公证本身是一项证明活动,故公证行为本身并不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均不必然影响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之间基于公证事项所产生的民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中所说的“争议”是指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争议,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对“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以公证机关作为被告请求撤销或确认公证书无效,撤销或认定公证机书无效之诉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昂昂溪区公证处不是适格的被告,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了王恩林、王宝琴等人的起诉。王恩林、王宝琴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恩林、王宝琴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裁定理由不成立,上诉人所诉的(2001)昂公证字用第001号公证书的事项与上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428.6亩土地因租赁堆放固体废料电石渣,污染严重而彻底废弃,公证租赁土地的事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是合法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行为只是对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公证的事项予以证明,对其权利义务不予处理,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事项的内容侵害其权利的,可以就公证事项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书无权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上诉人的诉请是判令昂昂溪区公证处作出的关于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乡与黑龙江齐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份《关于租用土地的协议书》的(2001)昂公证字用第001号公证书无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桂荣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