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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字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郎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字292号原告:郎某某,女,1979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曹某某,男,1977年4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法院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建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