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字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郎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字292号原告:郎某某,女,1979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曹某某,男,1977年4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法院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建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