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杜海江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江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7刑初1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海江,男,39岁。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海江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方、李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海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春至案发前,被告人杜海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在社旗县下洼乡下洼街北关加油站旁边等处开设“杜海江诊所”,进行非法诊疗活动。社旗县卫生局于2014年5月20日对其作出了取缔违法行为、没收药品、器械和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但杜海江继续非法进行诊疗活动,2015年4月10日,再次被社旗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发现。社旗县卫生局于2015年4月24日再次对杜海江作出了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和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但是,杜海江仍继续进行非法诊疗活动,于2015年11月9日再次被社旗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发现。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海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调查报告,现场照片,案件移送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行政处罚案卷,社旗县卫生局查询证明,抓获经过,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杜海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海江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开设医疗机构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海江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海江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冬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