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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德寿、刘德明等与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荆州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003行初1号原告刘德寿。原告刘德明。原告刘德银。委托代理人李立新,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彩元,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荆州分局,地址荆州市人民北路新北门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寿、刘德银、刘德明诉被告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荆州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刘德寿、刘德银、刘德明以“原告需要对涉案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核实和确认后再决定是否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寿、刘德银、刘德明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其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寿、刘德银、刘德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德寿、刘德银、刘德明负担。审 判 长  张琼花审 判 员  蒲昌艳人民陪审员  刘吉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