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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XX儒与四川天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儒,四川天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47号原告XX儒,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四川天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熊文勇。本院在审理原告XX儒与被告四川天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儒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儒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6元,由原告XX儒负担。审判员 唐 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昕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