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XX儒与四川天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儒,四川天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47号原告XX儒,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四川天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熊文勇。本院在审理原告XX儒与被告四川天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儒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儒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6元,由原告XX儒负担。审判员 唐 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昕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