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7民督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牛全、赵印魁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全,赵印魁,李艳茹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7民督27号申请人:牛全,农民。被申请人:赵印魁,农民。被申请人:李艳茹,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牛全被申请人赵印魁、李艳茹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牛全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牛全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牛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马建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海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