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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春亮与李增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拔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亮,李增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662号申请人李春亮。被申请执行人李增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伊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增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李增乐在建设银行伊金霍洛旗支行有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执行人李增乐在建设银行伊金霍洛旗支行开设的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二、划拔被申请执行人李增乐在建设银行伊金霍洛旗支行开设的账户内存款80000元到法院指定账户内。三、对被申请执行人李增乐在建设银行伊金霍洛���支行开设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屈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