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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罪犯韦立五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991号罪犯韦立五,男,壮族,1981年2月25日生,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八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立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韦立五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韦立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立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其有巨大数额财产刑未能履行,但无证明证实其无能力履行,减刑时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立五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