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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4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晓荣与李奉举,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荣,李奉举,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4228号原告杨晓荣,女,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李奉举,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黄超,经理。被告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代表人谢贵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荣与被告李奉举、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荣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晓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2467元,由原告杨晓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静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