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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4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四平市远大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天重中直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远大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天重中直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559号原告四平市远大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山门经济开发区沥山路3855号。法定代表人白慧云,董事长。被告天津天重中直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宜兴埠。法定代表人马景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远大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重中直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远大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远大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2元由原告担负。审 判 长 许 立代理审判员 王 佳人民陪审员 刘金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