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3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长沙市兴泰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华氏华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兴泰五金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华氏华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506号原告长沙市兴泰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学院街泉嘶井42号。法定代表人谭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军辉,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华氏华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五区19栋100号101。法定代表人章政,总经理。原告长沙市兴泰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五金公司)与被告湖南华氏华采商贸有限公司(华氏华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泰五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军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氏华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泰五金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433.2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华氏华采公司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兴泰五金公司于2014年1月7日、2014年1月22日向华氏华采公司供应蜂蜜276盒(瓶),货款合计13433.28元。2014年2月11日,华氏华采公司向兴泰五金公司出具采购收货单,确认收到兴泰五金公司货物共计13433.28元,并加盖“长沙华采超市有限公司收货专用章”,华氏华采公司的经办人黄柱在收货单上签名,但华氏华采公司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2、2014年7月3日,经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长沙华采超市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华氏华采商贸有限公司。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被告华氏华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二、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兴泰五金公司主张被告华氏华采公司尚欠其货款13433.28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湖南华氏华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兴泰五金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3433.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元,由被告湖南华氏华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英人民陪审员 何壮林人民陪审员 李新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丽芳附:本民事判决书所附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