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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字第76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77年6月17日出生。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魏 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