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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刘兴达与韩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达,韩兆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916号原告刘兴达,男,汉族,1947年10月2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韩兆民,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达与被告韩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和解。原告刘兴达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