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朱忠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忠海,罗赣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13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忠海,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朱忠平(系朱忠海亲属),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任济舟,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赣湘,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罗莎,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忠海、罗赣湘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裁定查封罗赣湘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查封朱忠平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依据该裁定,本院依法冻结了罗赣湘、朱忠平的相应财产。2015年12月26日,上诉人罗赣湘以其已履行完本案的给付金钱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赣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罗赣湘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对朱忠平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毛海波代理审判员 沈卫兵代理审判员 洪可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