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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终字第0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朱翠连与陈旺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旺,朱翠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1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翠连。上诉人陈旺因与被上诉人朱翠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初字第0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旺于2016年1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陈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倩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