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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潘再超与重庆市江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卢德福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再超,重庆市江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财保6号申请人:潘再超,男,汉族,1955年出生,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黔江区。被申请人:重庆市江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卢德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潘再超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江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向我院提交了申请人潘再超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江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在黔江区舟白街道正舟路北段99号2号楼3-2(房产证号为3**号房地证2013字第02087号)的房产进行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对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田鹏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晓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