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民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小艳与被告彭响林、黄永红、湖南省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零陵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艳,彭响林,黄永红,湖南省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零陵分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2308号原告黄小艳。被告彭响林。被告黄永红。委托代理人杨祝荣,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南省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零陵分公司,住所地零陵区潇湘中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6327054-3。负责人蒋长明。原告黄小艳与被告彭响林、黄永红、湖南省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零陵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小艳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黄小艳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艺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海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