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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郭卫中与王云龙、李再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卫中,王云龙,李再华,台州市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388号原告:郭卫中,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蒋卫明,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龙,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李再华,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台州市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华西南路华龙新城。法定代表人:李友进,系执行董事。被告李再华、台州市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武君,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卫中与被告王云龙、李再华、台州市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卫中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卫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89元,减半收取13544.5元,由原告郭卫中负担。审 判 长  顾争敏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人民陪审员  余树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赵梦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