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3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程大松与刘效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大松,刘效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794号原告:程大松,农民。委托代理人:程传治,曹县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效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大松诉被告刘效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大松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大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保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