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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3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程大松与刘效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大松,刘效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794号原告:程大松,农民。委托代理人:程传治,曹县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效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大松诉被告刘效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大松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大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保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