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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罪犯李某甲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783号罪犯李某甲,男,汉族,1976年11月2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提讯罪犯,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李某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行政奖励三次,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某甲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李某甲在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庐江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李某甲的陈述及证人王海的证言证实,罪犯李某甲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凤台县司法局和凤台县司法局岳张集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李某甲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谅解书和证明证实,罪犯李某甲案发后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某甲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经李某甲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李某甲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甲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