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邹树金与俞雄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树金,俞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邹树金。被执行人俞雄军。申请执行人邹树金与被执行人俞雄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丽遂调确字第4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树金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俞雄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邹树金劳动工资30750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俞雄军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无相关信息反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邹树金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12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12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春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