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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源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清远南方建材卫浴有限公司与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南方建材卫浴有限公司,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源民初字第233号原告:清远南方建材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黎德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日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源潭建材陶瓷工业城二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信江。原告清远南方建材卫浴有限公司(简称南方建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简称蓝谷陶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谷陶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方建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与被告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第一条约定:原告将洁具车间(含5-2#洁具成品仓库及5-1#洁具成品仓)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租赁期限:1、5-1#洁具成品仓租赁期限为3年6个月,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2、5-2#洁具成品仓租赁期限为3年9个月,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租赁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租金的计算单价及计算方法:第一年的月租金为346983元;第二年的月租金为364332元;第三年的月租金为381681元;第四年的月租金为399030元。租赁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被告支付租金的期限为每季(每年1、2、3月为第一季度,以此类推,不足一个季度的周期,按月度支付租金)结束前的5日内先交清下季度的租金。租赁合同第四条第3款约定:被告必须依照双方约定的期限缴纳租金,逾期缴款的,被告应当每天按逾期部分租金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七天的,视为被告严重违约,原告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直至终止合同,并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租赁合同第八条第1款约定:被告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7天以上的,原告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第七条第1款约定:承租期间被告自行负责所租赁仓库内水电费、电话、光纤等一切费用,原告协助被告办理水电、网线等安装工作。公共区域的环境维护、路面、安保由甲方负责,由此产生的费用按租用面积的比例由被告分摊。被告的水电费先由原告统一代为支付后,再由被告向原告进行支付。管理费由被告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按租赁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向原告支付。但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被告自2014年10月起至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租金(除被告于2015年3月25日已支付100000元外),自2014年12月起至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的水电费和管理费。被告拖欠原告的租金和水电费、管理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构成了严重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3205013元(按月租金346983元/月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10月起暂计至2015年7月15日,共计为3305013元,扣除被告于2015年3月25日支付的10000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水电费、管理费人民币145122.7元(自2014年12月起暂计至2015年5月31日);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65353.51元(以逾期租金人民币3205013元计算基数,自2014年10月起暂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按每月千分之一计算);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4215489.21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南方建材公司提供的证据:1、起诉状,拟证明提出起诉意见;2、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拟证明原告身份合法;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拟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合法;4、授权委托书,拟证明XXX、张日河为受托人;5、XXX、张日河身份证,拟证明XXX、张日河为受托人;6、被告登记信息,拟证明被告身份合法;7、《仓库租赁合同》,拟证明原告已于2014年3月24日与被告依法订立了租赁合同,及拖欠原告租金的情况;8、水、电、管理费用结算明细表,拟证明被告自2014年12月拖欠原告管理费及原告代缴的水电费。被告蓝谷陶瓷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原告南方建材公司(甲方)与被告蓝谷陶瓷公司(乙方)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仓库用于成品的存放,仓库位于甲方有洁具车间(含5-2#洁具成品仓库及5-1#洁具成品仓),5-1#洁具成品仓面积为13888平方米,5-2#洁具成品仓面积为21700平方米,合计租赁面积为35588平方米,其中公用道路面积按承租仓库面积的1/4计算面积分摊,合计分摊面积8897平方;5-1#洁具成品仓库租赁期限为3年6个月,即从2014年7月1日起到2018年1月1日止,5-2#洁具成品仓库租赁期限耿3年9个月,即从2014年4月1日起到2018年1月1日止;第一年仓库单价为8.5元/月/平方米,道路单价为5元/月/平方米,第二年开始租金单价以第一年租金5%逐年增加;乙方支付租金的时限为每季结束前5日内先交清下季度的租金,乙方必须依照双方约定的期限交纳租金,逾期缴款的,乙方应每天按逾期部分租金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承租期间乙方自行负责所租仓库内水电、电话、光纤、网络、治安保卫、消防、保险环保、房顶瓦面修缮、劳资用工及用工人员缴纳社保等一切费用及责任,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水电、网线、电话、光纤的安装工作,公共区域的环境维护、路面、安保由甲方负责,由此产生的费用按租用面积的比例由租赁方分摊。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南方建材公司依约将仓库交付被告蓝谷陶瓷公司使用,原告南方建材公司称被告蓝谷陶瓷公司从2014年10月起至今没有支付租金及水电费、管理费,催收未果后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诉讼中,被告蓝谷陶瓷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冲款协议》,该协议由原告南方建材公司(甲方)与被告蓝谷陶瓷公司(乙方)于2015年9月11日签订,协议中明确乙方在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9月份在甲方租仓库共欠甲方租金为3850439元,水电费11576.15元,两项合计3862015.15元,经双方协商,就乙方在甲方所存放的陶瓷产品进行冲减所欠甲方租金,租金计至2015年9月30日。该协议中还明确被告蓝谷陶瓷公司每月所欠租金:2014年10月,欠租金246983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每月欠租金均为346983元,2015年7月欠租金为364332元。原告南方建材公司对《冲款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协议里解决的是租金和水电费、管理费等,已实际履行完毕,但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问题没有涉及,至今没有解决,并要求计算违约金的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冲款协议》签订之日即2015年9月11日。本院认为,原告南方建材公司与被告蓝谷陶瓷公司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主体适格,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依法成立且已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南方建材公司依约将仓库交付被告蓝谷陶瓷公司使用后,被告蓝谷陶瓷公司应按合同支付相应的租金等款项。被告蓝谷陶瓷公司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拖欠原告南方建材公司的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是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南方建材的合法权益,于理不合。被告蓝谷陶瓷公司提交的《冲款协议》,原告南方建材公司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协议里约定被告蓝谷陶瓷公司用存放在原告南方建材公司仓库的陶瓷产品冲抵所欠的租金及水电费、管理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双方已履行完毕,本院对原告南方建材公司在本案诉求中的租金、水电费、管理费不作处理。原告南方建材公司要求计算违约金至《冲款协议》签订之日即2015年9月11日,原、被告在《冲款协议》中没有对违约金部分进行协议处理,原告南方建材公司要求按《仓库租赁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且没有提出有其他损失的依据,该标准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月利率2%),故违约金应以月利率2%为标准按《冲款协议》确定的逾期租金分段计算至2015年9月11日:2014年10月租金违约金为56147.47元(246983元×2%×11个月+246983元×2%÷30天/月×11日),2014年11月租金违约金为71941.14元(346983元×2%×10个月+346983元×2%÷30天/月×11日),2014年12月租金违约金为65001.48元(346983元×2%×9个月+346983元×2%÷30天/月×11日),2015年1月租金违约金为58061.82元(346983元×2%×8个月+346983元×2%÷30天/月×11日),2015年2月租金违约金为51122.16元(346983元×2%×7个月+346983元×2%÷30天/月×11日),2015年3月租金违约金为44182.5元(346983元×2%×6个月+346983元×2%÷30天/月×11日),2015年4月租金违约金为37242.84元(346983元×2%×5个月+346983元×2%÷30天/月×11日),2015年5月租金违约金为30303.18元(346983元×2%×4个月+346983元×2%÷30天/月×11日),2015年6月租金违约金为23363.52元(346983元×2%×3个月+346983元×2%÷30天/月×11日),2015年7月15日租金违约金为6800.86元(364332元÷2×2%÷30天/月×56日),上述违约金合共444166.97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5年7月15日前所拖欠租金的违约金444166.97元给原告清远南方建材卫浴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清远南方建材卫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524元,由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招跃温人民陪审员  汤玉南人民陪审员  何志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敏灵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