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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46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坚夫,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被告杨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琴岛路*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威海东路**号。上列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向被告杨某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的过程中发现,依原告提供的杨某的住所地无法送达,原告再未能提供被告杨某的其他地址以便法院送达。综合上述情况,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1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