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德臣与薛雷军、刘淑红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德臣,薛雷军,刘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55号申请人王德臣。被申请人薛雷军。被申请人刘淑红。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德臣诉被申请人薛雷军、刘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薛雷军、刘淑红的银行存款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