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2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2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绰号“峰阿几”,男,1986年7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徐某现被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6)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来到被害人王某某开设在益阳市资阳区致富路皇都宾馆二楼的台球室,在台球室内盗得现金1200余元、蓝芙蓉王香烟1条、黄芙蓉王香烟1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25元。2015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到被害人曾某开设在益阳市资阳区鼎城酒店附近的水果店,在收银台处盗得现金100余元、和天下香烟2包、和气生财香烟4包、软芙蓉王香烟4包、蓝芙蓉王香烟5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807元。2015年9月,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的徐某进行了讯问,徐某如实供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曾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15)资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从轻处罚。在被告人徐某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实行两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三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三万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一千七百二十五元、退赔被害人曾某九百零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羁押抵刑刑期后,被告人徐某的刑期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