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陈举伦与李明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举伦,李明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83号原告:陈举伦,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李明,男性,汉族,1966年10月1日,安县。本院受理原告陈举伦诉被告李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陈举伦在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清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