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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陈举伦与李明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举伦,李明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83号原告:陈举伦,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李明,男性,汉族,1966年10月1日,安县。本院受理原告陈举伦诉被告李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陈举伦在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清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