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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5刑初5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成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唯得、蔡雁舜,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1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晓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唯得、蔡雁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因经济拮据,萌发利用假冒玩具公司出货单骗取他人现金的念头。自2015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吕某某先后共三次制作假冒澄海同乐玩具公司出货单(订单编号:CN2015080011,金额:人民币21528元;订单编号:CN2015070003,金额:人民币33120元)及H.B玩具公司出货单(金额:人民币18432元),单据总账面金额共为人民币73080元,通过玩具出货单换取现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洪某某人民币68060元。2015年8月18日,洪某某持该三张玩具出货单向各玩具公司领取货款时,玩具公司确认为假冒出货单,洪某某向被告人吕某某追讨被诈骗的钱款未果,遂与被告人吕某某一起到派出所报案。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赃款,取得了被害人洪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货单,帐户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能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吕某某有自首情节和退清赃款,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林树全审判员  王馥芬审判员  林焕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 俊金柳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3- 关注微信公众号“”